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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修建智能化、修建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人为质
更新时间:2015-07-20 点击:1127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北京市规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刷新事情要求 ,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举行了整理 ,现决议作废修建智能化、消防设施、修建装饰装修、修建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人为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事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 ,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用期届满前继续有用 ,企业可在资质证书允许规模内开展营业。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 ,应在资质证书有用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按简朴换证原则划分换领原一体化资质响应品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用期3年 ,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用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 ,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后 ,可凭证工程设计资质和修建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划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 ,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换领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 ,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步伐 ,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参照本通知制订。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 ,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有关中央企业阻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自2015年8月15日起 ,我部阻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关于印发<修建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人为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人为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修建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人为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人为质标准的实验步伐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尽快将本通知内容转达至外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 ,实时与我部修建市场羁系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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